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收缴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缴纳党费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缴纳党费,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理论值、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个人绩效工资在理论值以下的,按实际收入收取。
2.组织关系在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约定工资、基础性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缴纳党费,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
(四)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单位党组织研究,报委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我院有9名老党员免党费)
(五)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报委党委审核后,通过委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费缴纳时间及要求
1.党费以支部党小组为单位每月按收缴标准按时收缴党员党费;各党支部每季度将所收党费缴纳至党委办公室;院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委缴纳一次党费。
2.各党支部应建立党员党费收缴台账,记录每月党员所缴党费标准、时间。党支部缴纳党费至党委办公室后,党办须现场开具正式收据并加盖党委办公室鲜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至支部管理,另一份党委办公室保留存档。
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院党委指定专人统一收缴管理。财务处必须建立党费专户,专款专用,党费帐薄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办公室每年通报上一年度党费收支情况。
四、党费使用
党费的使用范围根据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如下: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